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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王士吉与江苏寻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吉,江苏寻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王士吉,男,1944年5月25日生,汉族。被告江苏寻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士吉诉被告江苏寻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士吉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士吉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士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辰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