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碑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正信大厦。法定代表人:宋会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琳,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吉亚民,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该单位。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区绿园小区四号楼二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姚振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占武,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该单位。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40号《民事调解书》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3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