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祝江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祝江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祝江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江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旭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