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民二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军,余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二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军。委托代理人张军武,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国强。上诉人陈建军因与被上诉人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建军以自愿履行债务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建军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共计5150元,由陈建军负担3710元,余国强负担144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徐学庆代理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