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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桂林华昱照明有限公司与韦成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华昱照明有限公司,韦成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桂林华昱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19号1-6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林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韦成保。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华昱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成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华昱照明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华昱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桂林华昱照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韦礼云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人民陪审员  覃启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明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