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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吴润泽与朱永良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润泽,朱永良,江苏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安能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泉执行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吴润泽,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82196907182033,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镇宝城花园10号201室。被执行人朱永良,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582196402193052,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仁寿村上岭24号。被执行人江苏永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育路99号永盛市场103室。法定代表人:朱永良。被执行人福建安能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法定代表人:朱志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永良、江苏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安能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朱永良、江苏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安能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朱永良、江苏永盛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安能源照明灯具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