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执字第0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曾加文等人与舒保国、纪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解除查封2)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加文,贺乃侠,李法军,晏桂莲,曹衍鸿,张健康,舒保国,纪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执字第00022-7号申请执行人曾加文。申请执行人贺乃侠。委托代理人曾加文,系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法军。委托代理人曾加文,系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晏桂莲。委托代理人曾加文,系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曹衍鸿。委托代理人曾加文,系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健康。被执行人舒保国。被执行人纪惠,系舒保国之妻。上述当事人合伙协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57908.97元及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5月3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纪慧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事处山水上城13幢1单元402室房屋。后经本院再次核查,核实被执行人舒保国在白河县城关镇南台路50号有房屋,2013年8月23日,查封了该房屋的门面房。2013年10月8日,被执行人纪惠以舒保国的名义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事处山水上城13幢1单元402室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虽然先后查封了被执行人两处房屋,但先查封的一处房屋有抵押贷款,且查封时查实被执行人舒保国有房屋。已查封被执行人舒保国的房屋依法执行变现可基本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准许被执行人解除对部分财产的查封,暂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纪慧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事处山水上城13幢1单元4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正意审 判 员 岳桂兴代理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忠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