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百忍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东街村一组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45号原告王百忍,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东街村一组。负责人:侯改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百忍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道办事处东街村一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百忍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百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百忍负担。审判员 龙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