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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加根诉被告张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根,张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加根,居民。被告张为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根诉被告张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加根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加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王加根负担。审判员  张中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