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汉应,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龙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童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