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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兴安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朱汉应,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龙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童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