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崔×与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241号原告崔×,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被告杜×,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崔×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