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晓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胡子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明。被执行人胡子泽。本院在执行李晓明申请执行胡子泽赔偿一案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