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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治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靖路口。法定代表人许舒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治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榆阳公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张治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北泰汽车商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人民币218378.78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2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治雄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案件款218378.78元(已兑付),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3280元,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3)榆阳公证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国利审判员  姬治平审判员  徐白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