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陆某、许某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许某,谢某,江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贵刑初字第00164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池州市贵池区。住池州市。2013年3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池州市,住池州市。2013年3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某,曾用名谢某,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池州市。2012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江某,男,199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住池州市。2012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许某、谢某、江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许某、谢某、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许某、谢某、江某等人与纪某某到池州市花好月园茶楼222包厢赌博。参赌人员前期使用的赌博工具为纪某某自带的扑克牌,期间仅纪某某一人赢钱。许某等人见状便让茶楼服务生另换了一副扑克牌继续赌,纪某某随后借故先行离开。纪某某离开时让在场的包某某替其参赌,并留给包某某赌资200余元。赌博结束后,被告人许某发现前期使用的扑克牌是记号牌,可以从背面图案看出牌面大小及花色。陆某、许某、谢某、江某等人认为包某某与纪某某有意串通作弊,致四人不同程度输钱,遂不准包某某离开。随后包某某被要求打电话给纪某某,让纪某某回茶楼解决问题,纪某某不愿回来。陆某、许某、谢某、江某等人为寻找纪某某,将包某某带上车前往站前区高速路口附近,对包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包某某带其一伙人去纪某某家。包某某称自己对打牌作弊不知情,也找不到纪某某家。被告人陆某、许某、谢某、江某等人又将包某某带至梅龙机场附近,再次对包某某殴打。包某某被殴后从口袋内拿出3500元交给谢某,另出具了5000元条据一份。条据大致内容是:其和纪某某打牌作弊共骗取5000元,现被当事方发现,因找不到纪某某,其作为朋友先替纪某某垫付3000元,余下的2000元由纪某某次日归还。当晚23时许,包某某被获准离开。该3500元由被告人陆某、许某、谢某、江某等按当晚与纪某某赌博输钱多少予以瓜分。包某某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江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包某某要求在各被告人给予适当赔偿(补偿)的前提下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经调解,谢某、江某向法院预缴赔偿款20000元。许某已向包某某支付1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许某、谢某、江某为赌博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查,四被告人认为包某某与纪某某串通作弊,逼迫包某某交出纪某某,未果后对其进行挟持并殴打,造成包某某轻伤,该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指控罪名不当。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按各自作用分别量刑。被告人谢某、江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陆某、许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其才代理审判员 舒志瑛人民陪审员 江银洲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