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外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齐甫炎与BASHEERMUHAMMAD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甫炎,BASHEERMUHAMMAD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外初字第5号原告:齐甫炎。被告:BASHEERMUHAMMAD。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甫炎与被告BASHEERMUHAMMAD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甫炎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甫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甫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齐甫炎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黄 维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