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商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刘丽君与李欣、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君,李欣,占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刘丽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被告:李欣。被告:占巧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君与被告李欣、占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