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竑与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分店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竑,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分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805号原告:李竑,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分店,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70号。负责人:刘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丹,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竑诉被告沈阳东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莲花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金凤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