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王慧飞与夏天一、杨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天一,王慧飞,杨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天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飞。委托代理人:胡法平。原审被告:杨莎莎。上诉人夏天一为与被上诉人王慧飞、原审被告杨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天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天一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上诉人夏天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