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孙静与宝鸡市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宝鸡市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孙静,女,回族,生于1980年2月23日,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号**号楼*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6103021980********。被执行人宝鸡市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滨河花园1号楼308室。法定代表人陈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孙静申请执行宝鸡市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孙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静与被执行人宝鸡市艺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因双方当事人互付义务,被执行人放弃了其请求的部分款项,所以申请人孙静也同意不再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案件执行终结。现和解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仲裁委作出的(2013)宝仲裁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凤成审判员 宋少义审判员 赵二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卫广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