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186号原告鲁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馨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