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2186号原告鲁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鲁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准予撤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馨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