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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韦继喆与梁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继喆,梁宪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右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韦继喆,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上乘,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宪剑,男,成年人,汉族,广西玉林市北流县人,现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继喆诉被告梁宪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继喆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宪剑在百林小学个人账号尚未领取的手续费4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韦继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宪剑在百林小学个人账号尚未领取的手续费40000元。审判长  李瑞兴审判员  李瑞兴审判员  韦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