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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韩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信用社;韩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207号 原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 被告韩伯华,男性,汉族,41岁。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用社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信用社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田毅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院印 书记员  汪立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