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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与吴文财、琴来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吴文财,琴来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54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许明翠,该行行长。被告:吴文财,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琴来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诉被告吴文财、琴来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