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与吴文财、琴来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吴文财,琴来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54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许明翠,该行行长。被告:吴文财,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琴来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合作银行雍镇支行诉被告吴文财、琴来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