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炳安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安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承办人:黄香港审判员意见庭长意见院长批示拟稿人:黄香港2013年9月30日校对:印发份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48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男,1972年3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阳东区。因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被羁押,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在珠海市拱北粤华路270号百汇花园对出的草地,将1小包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39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温某后,被公安民警人赃并获。公安民警另从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身上缴获1小包毒品(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08克)。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被抓获后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温某、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活体指纹检索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无视国法,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炳安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