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彦权与李范肖、李明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权,李范肖,李明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刘彦权,男,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李范肖,男,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李明郭,男,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刘彦权与李范肖、李明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权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权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彦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刘彦权负担。审判员 张海娟审判员 罗克林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