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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彦权与李范肖、李明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权,李范肖,李明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刘彦权,男,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李范肖,男,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李明郭,男,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刘彦权与李范肖、李明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权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权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彦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刘彦权负担。审判员  张海娟审判员  罗克林审判员  谢文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