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商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增信与刘纪梅、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信,刘纪梅,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020号原告:徐增信,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纪梅,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被告:刘辉,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信与被告刘纪梅、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