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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增信与刘纪梅、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信,刘纪梅,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020号原告:徐增信,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纪梅,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被告:刘辉,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增信与被告刘纪梅、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增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进运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