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3-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卓木钢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丰载丰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今展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卓木钢,男,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蔡淑君,女,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万丰载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潘泽雄,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今展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院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才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卓木钢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万丰载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万丰载丰公司)、深圳市今展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今展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卓木钢申请再审称:(一)万丰载丰公司、今展业公司在与卓木钢签订租赁合同时,隐瞒出租的房屋未办理《房地产证》,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事实,导致卓木钢在实际经营中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被查封而全面停业,造成巨大的经营损失,一、二审法院不支持卓木钢要求万丰载丰公司、今展业公司连带赔偿经营损失8822099.27元的请求,明显不当。(二)卓木钢对承租的房屋作了装修,合同无效后,该装修已经形成了添附随房屋交给了万丰载丰公司。万丰载丰公司实际已取得该装修的全部利益,一、二审法院对卓木钢的装修损失按过错责任进行分担也显失公平。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已查明,今展业公司于2006年10月向万丰载丰公司承租了位于深圳市沙井街道万丰九八工业城边的“万丰载丰批发市场”整栋物业(A1-A27、A26-A36共28间铺位除外)后,于2007年6月22日与卓木钢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物业转租给了卓木钢。对于转租事项,三方当事人于2007年11月28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万丰载丰公司认可转租的事实,并由万丰载丰公司承接今展业公司与卓木钢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万丰载丰公司与今展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随之解除。因此,从查明的事实看,今展业公司已退出了租赁关系,对于本案所涉物业已改由卓木钢直接向万丰载丰公司承租。卓木钢申请再审仍然要求今展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认定万丰载丰公司出租的物业没有产权手续,对造成租赁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责任;卓木钢未尽审查义务,对造成合同无效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该过错责任划分正确。对于卓木钢装修租赁房屋造成的损失4344988元,一、二审法院判决由万丰载丰公司赔偿70%给卓木钢,卓木钢自负30%,公平合理。卓木钢承租本案物业后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擅自开业经营“新嘉华购物广场”,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其擅自开业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卓木钢要求万丰载丰公司赔偿其经营损失8822099.27元,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驳回卓木钢的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卓木钢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卓木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卓木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羊 琴审 判 员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黎云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