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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7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国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7871号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安喜,男,原告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林仁美,女,原告单位职员。被告:于国忠,男,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国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所欠物业费交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和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