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东荣与黄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东荣,黄子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22-2号原告邓东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朱尔特,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子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黄子宁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冻结原告邓东荣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向其清偿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及原告担保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黄子宁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华强南路交汇处御景华城花园5栋21N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邓东荣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