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城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梁清峰与潍坊翔宇制衣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清峰,潍坊翔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城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梁清峰。被告潍坊翔宇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清峰与被告潍坊翔宇制衣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红兵审 判 员 王德华审 判 员 朱加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丁文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