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林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寿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农民,现羁押于三明劳动教养管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谢建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