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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梁小军诉富县李家沟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军,富县李家沟机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梁小军,男。委托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务所律师。被告富县李家沟机砖厂。负责人段春明,富县李家沟机砖厂承包人。委托代理人段中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军诉被告富县李家沟机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小军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理由是其认为拖欠煤款是段春明的个人行为。本院认为,原告梁小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梁小军承担。审 判 长  赵智有审 判 员  任晓刚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慧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