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冷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志军与被执行人蒋彩云、杨祝林、永州市汇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军,蒋彩云,永州市汇达物流有限公司,杨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邓志军,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蒋彩云,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双排县人。被执行人永州市汇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平,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杨祝林,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邓志军与被执行人蒋彩云、杨祝林、永州市汇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执行人蒋彩云偿付申请执行人邓志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利随本清;二、被执行人永州市汇达物流有限公司和杨祝林对上述借款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蒋彩云、杨祝林、永州市汇达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情况以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春审判员 曹祥青审判员 周新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