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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毛家灵与金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家灵,金伯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毛家灵,系慈溪市狂严重很万成金属制品厂业主。被告:金伯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家灵与被告金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毛家灵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家灵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