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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877号原告陆某甲,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亚仕,淮安区流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乙,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己预交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