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陆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877号原告陆某甲,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亚仕,淮安区流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某乙,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甲与被告陆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己预交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某甲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