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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陶胜利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胜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陶胜利,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负责人:吴权,该公司经理。陶胜利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陶胜利恢复工作;按规定补发陶胜利2006年9月份至其工作恢复期间的工资;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现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阜阳石油分公司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重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毛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