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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永与吕红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吕红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15-2号原告:李永。被告:吕红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菏开民初字第7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吕红双提供现金担保,对被告吕红双名下的鲁R×××××号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红双名下鲁R×××××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李 蕴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