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永与吕红双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吕红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15-2号原告:李永。被告:吕红双。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菏开民初字第7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吕红双提供现金担保,对被告吕红双名下的鲁R×××××号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红双名下鲁R×××××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李 蕴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