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雯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与谢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雯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谢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马鞍山市华雯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云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雯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华雯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雯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