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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钱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