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钱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钱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