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四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王娜与周鲁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鲁军,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四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鲁军委托代理人刘洪良,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欣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娜委托代理人刘青上诉人周鲁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0373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松云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林伟光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刘昭阳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鲁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良,被上诉人王娜的委托代理人刘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0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0元,退还给上诉人周鲁军。审 判 长 刘松云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延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