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张安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张安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徐公桥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2660-2。负责人周玉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寒,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张安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2元,减半收取4701元,由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曾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