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执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律淑珍与北京宝曦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律淑珍,北京宝曦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律淑珍。被执行人北京宝曦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丁晓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宝曦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宝曦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北京宝曦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持的律淑珍共计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交易代码XX、简称XX)68.8万的股份过户到律淑珍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高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