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执字第9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华,陈银伟,深圳市大联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0月1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许玉新2013年10月9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6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执字第97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9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春华,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廖赞斌、张玉琴,系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执行人陈银伟,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联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嶂背工业区创业二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锦阳申请执行人吴春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陈银伟、深圳市大联纺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联纺织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吴春华238027.4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9877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联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联支行的存款64599.60元(帐号:41×××9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联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爱联支行的存款64599.6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帐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帐号为:10×××7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林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