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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二初字第0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周兴绪与王奎、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绪,王奎,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二初字第00129-1号原告:周兴绪,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华平、邵国恒,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奎,男,1966年3月27生,汉族。被告: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莉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兴绪诉被告王奎、合肥远大燃料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0元减半收取8240元,由原告周兴绪负担。审判员  戚明贵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望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