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浙江伟盛钢业有限公司、施志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伟盛钢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长催字第16号申请人:浙江伟盛钢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志伟。申请人浙江伟盛钢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2000051/20599450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2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2日,出票人为长兴新峰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志鑫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伟盛钢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伟盛钢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臧峻月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代理审判员 卢 峰二��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文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