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东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庄明能源(青岛)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548号原告青岛东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雪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广,山东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明能源(青岛)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明能源(青岛)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东明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52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