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覃伯成、邓慧凡等与林锥、郭凌平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伯成,邓慧凡,关红,林锥,郭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8号之二原告覃伯成,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旅,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皓,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慧凡,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旅,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皓,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红,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旅,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皓,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锥,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出生。被告郭凌平,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林锥持有的珠海市凡石投资有限公司56%的股权及珠海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并查封了被告林锥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金额共以人民币32119150元为限。现三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林锥持有的珠海市凡石投资有限公司56%的股权及珠海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的冻结。审判长 吴巧贤审判员 赖伟莲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