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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刑初字第0070号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12月生。诉讼代理人XX,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林某某,男,1955年11月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2月22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XX、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庆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妻子胡某某到光山县仙居乡长兴镇村街道赶集时与被告人林某某夫妻相遇。11时许,王某某向林某某讨要原给其打工所欠的工资款,林某某以王某某活没干完而中途离开为由拒付,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的妻子胡某某将林某某脸抓破,引起双方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林某某用手击打王某某面部,致王某某仰面倒地,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颅骨骨折。2013年2月5日,光山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对胡某某处以行政罚款300元。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先后到罗陈乡卫生院、光山县人民医院、武汉协和医院、武汉新华医院住院治疗128天,花医疗费用301659.66元。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伤残。被告人的亲属已先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10000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又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的伤情仍在治疗康复中。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林某甲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医疗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伤不是被告人直接击打形成的,被告人的行为属过失致人重伤。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先,且在脸部被被害人的妻子抓破的情况下,被告人击打被害人的面部,其伤害被害人的主观犯罪故意明显,并非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虽然被告人并无追求被害人重伤的直接犯罪故意,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也不是其直接击打所致,但其击打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有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人的行为属间接故意伤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一方在案发起因上有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已穷尽手段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由于附带民事赔偿未达成调解协议,应与刑事部分一并判决。被害人目前所受经济损失为409941.35元[医疗费301659.66元;误工费13291.20元(计算至2013年9月24日,234天×20732元÷365天);护理费32540.75元(234天×2人×25379元÷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128天×30元);营养费4680元(234天×20元);交通费20000元;住宿费30000元;残疾生活辅助具费2000元;其他费用1930.40元],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林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409941.35元。已付210000元,余款199941.35元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付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 骁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梁 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