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辖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黄都晓与章爱和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爱和,黄都晓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爱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都晓。上诉人章爱和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3)台三商初字第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定陶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上诉人虽提交了定陶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物业公司的收据、房屋租赁合同,但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至起诉时其已在山东省定陶县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不能认定山东省定陶县为其经常居住地,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