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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韩永喜与唐士福、周金玉、周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喜,唐士福,周金玉,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韩永喜。被执行人唐士福。被执行人周金玉。被执行人周斌。法定代理人唐士福,系被执行人周斌之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确认:韩永喜伤后经济损失34004.88元,由唐士福、周金玉、周斌共同赔偿1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逾期后,被执行人唐士福、周金玉、周斌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韩永喜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士福、周金玉、周斌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6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屈万海 微信公众号“”